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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典型案例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十大新型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十)
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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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

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等行为。



案例一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近期审理的一起涉网恶势力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24.19万元至2千元不等罚金。

2022年7月底,鄂尔多斯市网安部门接到上级线索:网民“马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发布涉某企业大量负面信息,并涉嫌敲诈勒索。接报后,鄂尔多斯市网安部门依据该线索进行专案经营,并会同属地准格尔旗公安局成立了联合工作专班开展深入调查。经查,以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盘踞在陕西、山西和内蒙古等省份,在2021年至2023年1月期间,利用各类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企业负面贴文,进而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团伙结构清晰、组织严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宋某统一指挥、管理,并按照其意志给团伙成员分赃。该团伙成员将自己伪装成新闻工作者,并在其注册的30多个网络自媒体账号撰写发布厂矿企业不实信息,再通过互相转发等方式扩大影响,迫使企业“花钱删帖”,大肆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该团伙在内蒙古、陕西等地疯狂作案20多起,以网络为载体,捏造夸大事实,集体成员间相互交叉作案,充当“网络水军”,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先后有30余家厂矿企业遭受该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涉案金额达1200万元。

该案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空间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渗透力强、波及面广、受害企业多,危害大。专案组民警辗转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及内蒙古等6省区25个市县调查取证,行程10余万公里,成功抓获以宋某为首的恶势力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成员16人,破获刑事案件26起,为受害企业避免损失910万元,冻结涉案资金20.8万元,追赃8.35万元,有效打击涉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净化了一方网络净土。

(来源:内蒙古网警)


案例二

依托省厅“净网2026”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近日,邹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持续加大网络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托精准巡查、溯源研判、合成作战,成功打掉一个利用抖音直播间虚假涨粉、刷人气、控评论非法牟利的“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彻底斩断一条横跨多省市的黑灰产业链条。

近期,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工作中敏锐发现,辖区居民张某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长期对外承接直播间涨人气、批量互动、虚假评论等非法业务,以网络刷量控评牟取不法利益。经查,该案涉案人员分布多地,跨区域作案特征明显,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社会危害性突出。办案民警介绍,该团伙反侦察意识极强、隐蔽手段专业。团伙成员长期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及未实名微信号接单作业,工作人员共用账号、隐匿真实身份信息,日常工作指令通过对讲机点对点传达,刻意规避监管、隐藏作案轨迹,极大增加了案件排查侦破难度。锁定核心嫌疑人张某后,办案民警深挖线索、逐条梳理海量群聊记录,层层溯源扩线,精准锁定幕后技术支撑人员孙某,全面摸清该犯罪团伙覆盖江苏、河南、河北、山西、湖南等多省份的完整组织架构、作案流程和资金链条。在掌握确凿证据和行动时机成熟后,网安大队精准布控、伺机收网。民警趁嫌疑人工作室入户安装网线、人员防范松懈的有利时机,迅速开展抓捕行动,当场抓获嫌疑人张某、王某,现场完整固定电脑、手机、存储设备等全部涉案物证,确保数据无损、证据闭环。随后,办案民警远赴河南开展落地抓捕,成功将嫌疑人孙某抓获归案。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有偿提供直播间虚假人气、刷量控评、制造虚假热度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邹平在线)



案例三

吴某某、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吴某某、陈某某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所购信息包括住宿记录、民航及铁路购票记录等共计1442条。其中,涉及朱某、杨某的行程信息有299条;另外1143条为与朱某、杨某有时空伴随关系的一般人员身份信息。吴某某从收到的信息中,挑选了部分与朱某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员信息(包括在该中学就读、即将高考的高三女学生等20余人),用于撰写诋毁朱某的帖文在知名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帖文迅速扩散,阅读、转发及跟帖总计超过200万次。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撰写诋毁他人的内容在网络上发帖,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给被害人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职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吴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虽不符合法释〔2017〕10号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类具体入罪标准,但综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动机、信息类型和数量、造成的危害等情节,可以认定其行为的危害性与法释〔2017〕10号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当性,综合考量信息类型和数量、造成的危害等,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吴某某、陈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定罪判刑。


案例四

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系化名)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吕某某,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其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将视频截图保存。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之念,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其中,四个微信群成员在300人以上,最多的达500人,部分图片、视频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吕某某还向李某的亲友和同学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


案例五

近日,河东警方强势出击,成功侦破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偿代骂的案件。

自2024年以来,河东区的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以"代办帮忙"为掩护,网上招募徐某某、孙某等人,先后利用信息网络对贾某、王某等10多人实施无端辱骂、短信轰炸等网络侵害行为,严重干扰了受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张某某、徐某某已被河东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孙某被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六

内蒙古呼和浩特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樊某(男,34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在抖音平台直播时编造“××品牌汽车撞死桥上维修工后冲下游轮,烧死外国人”“哈尔滨××品牌汽车冲入大楼爆炸起火,烧死3名环卫工”“云南昆明××品牌汽车后胎爆炸撞死少数民族人员”“武汉××品牌汽车冲入长江”等多条谣言信息,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樊某处以行政处罚。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关键词:
新型黑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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